2001年6月30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明确了国家将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并轨”,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7月12日,司法部作出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公告(以下简称两高和司法部公告),宣布2001年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都不再单独组织,而是统一并入明年1月举行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针对这种突如其来的变化,一些考生一时乱了方阵,不知如何应对。下面,笔者针对这种变化 ,谈点一己之见,以资助考。
一、国家司法考试为考生带来的问题及其分析
两高和司法部公告第四条指出,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将依据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做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内容及考试时间、组织方式等事宜由司法部另行通知。这样可以看出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将依据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目前,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不可能很快出来;那么,国家司法考试将考什么,怎么考是摆在每个考生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那么,国家司法考试将考什么,怎么考呢?正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所说的,任何新事物对旧事物都不可能是全盘否定而是即克服又保留,是吸取精华,去其糟粕。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新生事物同样如此,它不可能对律考、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全盘否定,而应该保留其科学的、合理的东西,同时又有所发展。律考自86年首开先河至2000年历经12次锤炼,已呈规范化、科学化之势,而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虽已举行过几次但尚不成规模,也不够成熟;因此,我们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应主要继承律考的精华并吸收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的合理内核,同时有所发展。这种发展趋势应该是比律考、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更难,更应注重法学理论的测试,同时考试更严格、更规范,透明度应更大。透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掌握了律考大纲和教材的内容也就基本上掌握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即考什么。这里有一点要提醒考生的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一定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至于怎么考,我们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应比律考更难,应加大法学理论试题的测试量,而不能像律考那样特别注重实务的考查。由此可见,操得了律考胜券,也就基本上操得国家司法考试的胜券。那么,如何才能操得国家司法考试的胜券呢?
二、如何复习
根据近几年律考试题的统计,每年指定教材新增的内容一直是命题的重点所在。下面,笔者重点谈一下2001年律考教材内容的变化。相信这些变化的内容也一定会成为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重点所在。
(一)法理学·宪法
就法理学而言,一是2000年的大纲和教材共为十一章,2001年则只有五章;二是2001年大纲和教材增删了一些知识点。如在“法的运行”一章中增加了“法律推理”,在“法律规范”一节中增加了“法的形式和内容”等知识点;删去了“法律正义”、“法律职业”等知识点。这些变化表明,2001年大纲和教材吸收了理论界的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三是2001年大纲和教材的设计加强了对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关问题的关注。如在“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一节中增加了“‘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这一个新的知识点。更为明显的是,在“法制与法治”一章中,知识点基本上都是围绕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来设计的,如“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阶段:经验和教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面临的问题”,对于“法治的理论基础”等较为抽象的知识点则没有列为考点;四是对某些知识点的表述发生了变化,如2000年教材对法的概念直接下了定义,而2001年教材则是从中国汉字“法”的涵义和西方国家“法”的涵义着手,引申出法的外延。又如,2001年教材改“法的价值”为“法的作用”,认为法的特征还具有“程序性”等等。以上这些变化,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应加以注意。
就宪法而言,首先,2001年的新大纲和教材对有关章节的知识点进行了增删调整。如在“宪法的基本理论”一章中增加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作用”、“宪法与宪政”三节,对于理论有所加重。又如,把“宪法的解释”这一节放在了“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一章中,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合并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上、下)”,这些变化也许与中国准备加入世贸组织,要与国际接轨有关。而“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作为一章新内容,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强调与保障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恐怕不无关系。总之,对于这些新增的知识点以及知识点的调整,考生应敏锐地觉察到,它们极有可能是命题的重点和热点。其次,在具体知识点的内容和表述上也有变化,如对于“宪法规范”的特点,2000年教材认为是“根本性和最高性、广泛性、概括性、适应性和稳定性”,而2001年教材则认为是“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这两种说法没有对错之分,但若作为选择题来讲,是比较容易丢分的。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01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大纲和教材与2000年相比有很大区别。在教材的编排上,2000年分为两本,即《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2001年则只有一本,既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行政法,也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在结构上分为三部分,即行政法部分、行政诉讼法部分和国家赔偿部分。
在章节安排上,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与2000年的相比,有一些新的变化。行政法部分的变化如将“行政强制”作为一节归于“行政处理”一章的内容;又如撤销“行政程序”一章,而在各种具体行政行为中分别讲述它们各自的程序。在行政诉讼法部分,则删去了“涉外行政诉讼”这一章,合并了若干章节,如将“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和“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行政诉讼的执行”两章合并为“行政诉讼的结案”作为一章。在国家赔偿这一部分,为了简洁起见,删去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这一无关紧要的一章。
在具体的知识点上,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对有些知识点的表述也有变化。如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上,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增加了“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几种分类。又如,2000年大纲和教材认为“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则认为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而不是基本原则。同时,增设了“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作为一节,增加了“撤诉”、“审理程序延阻”、“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等8个知识点作为考点。对于这些细节的变化,考生不能忽视,应该重点把握。
(三)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修改以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了修正案和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在2001年的法规汇编中,刑法部分的法规相对于2000年来说,增加了10个立法和司法解释,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这些新增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考生们应该重视。
一方面是新增了10个立法司法解释,另一方面,2001年刑法的大纲和教材的体例安排、知识点选择、内容组合和文字表述方面与2000年相比,变化也很显著。一、一些章节的标题发生了变化,如“排除犯罪的事由”取代了“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故意犯罪形态”取代了“未完成罪”。二、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增加了一些理论性很强的知识点。如在“犯罪概论”一章中,增加了“犯罪的分类”一节,对犯罪作了理论上的分类与法定分类,理论上的分类为“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间隙犯与非间隙犯”;法定分类为“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又如,在“共同犯罪”一章中,对共同犯罪形式的4种分类。这些都表明今年的刑法命题在去年向理论倾斜的情况下,会进一步侧重于理论。三、知识细节上的变化。如,在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上,2000年大纲和教材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讲述,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的称法则为“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和“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这些细节上的变动,考生也应注意。四、对于今年法规汇编新增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所涉及的内容,2001的教材上也对相应知识点的内容作了更新或添加。如在贪污罪的主体方面,就增加了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说明了他们到底包括哪些人。像这方面的变动,不论是从法规汇编考虑,还是从教材着手,都应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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