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实习制度是指在包括研修期间在内最多为3年的时间,是研修生把所学的技术、技能、知识在雇用关系下通过实践使其更加熟练。在入管法中的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
○ 技能实习生的对象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者:
(1) 能够实施技能实习的工种、作业完成研修的人员。
(2) 预定将在技能实习中所学技术、技能回国后用于业务的人员。
(3) 视其在留状况下,认为按照技能实习制度能够收到成效的人,还想通过雇用关系进一步实践其技术、技能者。
○ 能够接受技能实习生的机关
能够接受技能实习生的机关,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技能实习的内容和研修的工种在技术、技能上是一致的。
(2) 技能实习的单位与实施研修的单位是同一单位。
(3) 希望技能实习的人与接受企业之间要鉴订其报酬与日本人职工同等以上为内容的合同。
(4) 接受企业要采取确保技能实习生用的住宿设施、技能实习生的回国费用等担保措施。
(5) 技能实习的实施单位及其管理者在过去3年间无外国人研修实习及其他劳务关系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 可开展技能实习的业种和工种
在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基础上的技能测验工种以及在JITCO所认可的技能评价系统上,共有农业、渔船渔业、建设业、制造业等产业领域的66种业种,112个工种。
○ 滞留时间
(1) 研修和技能实习时间二者合计最长定为3年。
(2) 技能实习时间大体是研修时间的1·5倍,但如果研修时间超过9个月时则不受此限制。
○ 从研修转为技能实习的评价
是否能从研修转成技能实习,以下三种评价必须透明。
(1) 评价其研修的成果
在研修时间到达5/6时,由国家测验或JITCO指定单位的测验评价标准,认为该研修生达到一定水平(相当于国家技能基础测验2级水平)以上的技术、技能者。
(2) 在留状况的评价
认为研修状况、生活状况都良好者。
(3) 评价其技能实习计划
对于研修生接受企业提出的技能实习计划,被认为是立足于研修成果、比较合适的计划者。
○ 技能实习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1) 技能实习计划的制度。
为了实施技能实习,必须制定技能实习计划。它无论对于技能实习生还是接受企业,都是能否取得成果的出发点。
尤其对于接受企业而言,它必须把技能实习第一年结束时,技能测定达到基础一级,第二年结束时技能测定达到相当于三级技能水平作为自己的目标。
接受企业在制定计划时,要在掌握自己企业的产业,业务的实际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应当让技能实习生掌握的技术、技能和知识,据此作出技能实习课程计划,实施细则和指导体制。企业还要将此计划上报给JITCO,并提出申请。
(2) 技能技能实习计划的执行
接受企业必须按照所制定的计划,确实加以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适之处,或对所制定的计划不能执行时,要对计划加以修订并应得到地方入管局的认可。接受企业随意修改计划是不允许的,此点务请充分注意。
○ 技能实习生的待遇
(1) 向技能实习生颁发劳动条件通知书。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防范于未然,并给技能实习生有适当的待遇,接受企业必须将实习内容,劳动时间、工资待遇等有关待遇以书面形式告知技能实习生。该通知书请以劳动合同书或者以JITCO制定的技能实习样板合同书或者以厚生劳动者“外国人劳动条件通知书”的形式来做成。
(2) 劳动时间的处理。
技能实习生的劳动时间应以劳动基本法为8小时一天,一周40小时为原则。如超过时,按法律规定应有一定的手续,并要付给技能实习生一定的补贴金或加班费。
(3) 工资的正确支付。
工资是技能实习生通过实习付出劳动的等价品,接受企业必须支付给技能实习生。按照劳动基准法,还必须以货币形式直接全额支付给本人,并在第月固定日期支付。如以银行帐户形式支付、需经本人同意,而且存折、印章、银行卡等交其本人保管。
对于税金,社保等法定扣除之外的扣除。例如扣除房租等时,要签订劳资协定。
(4) 技能实习生的其他待遇。
技能实习生属于劳动者,当发生业务事故或生病时,可以得到国家的劳灾补偿。如是业务以外的事故或生病,也适用于国家健康保险。无论哪样,接受企业都应为他们办理国家社保与劳保,这一点务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