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国人研修制度是指支援各外国青壮年劳动者被接受到日本来,在一年的时间里学习日本在产业和职业中的技术、技能、知识为内容的事情。
在入管法中的在留资格为“研修”
О 研修生被接受的条件
下列条件全具备的人员:
1.年龄满18岁以上者。
2.预定在研修完成回国后能将所学内容应用于业务的人员。
3.为了学习在自己国家难以学习的技术、技能有必要在日本接受学习的人员。
О 能够接受研修生的机构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企业独立接受型。
日本企业在海外的法人、合资企业或在国外的贸易伙伴企业(必须要有一定的贸易成果)的在编职工,可接受为研修生。
2.团体监理接受型。
受到公家援助和指导的商工会、事业协同组合等中小企业团体、公益法人等具有接受的责任、在他们的指导和监督下各自的会员企业开展接受研修生工作。
О 能接受研修生的人数。
原则上有正式职工每20人的可以接受1名研修生。但是,如通过商工会议所、协同组合等接受研修生时,可接受的人数可以放宽。
О 研修生业务内容
所要研修的技术、技能不是仅仅靠重复的单纯操作就能撑握的业务。
О 滞留时间
原则上为1年以内。
О 接受机关的职责任务
接受机关必须具备和遵守以下事项:
(1)在每个接受企业配备研修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
(2)为研修生提供住宿设施。
(3)确保研修设备。
(4)研修设施必须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法上采取的必要措施。
(5)要参加安全事故保险。
(6)要避免研修生做副业和业余研修等不恰当行为。
(7)团体监理型的)团体要对接受企业进行监理(指导、监督)。
О 研修计划的制定与研修的实施
(1)研修计划的制定
为实施研修工作首先必须制定研修计划。研修要有实效,研修生能否学到技能是制定研修计划的出发点。
实行实务研修的情况下,原则上要求把不少于1/3的时间用于“非实务研修”。企业对现场的实务研修内容要明确、要考虑非实务研修如何才能更有效。对日语的理解、对所研修的产业职业的技术、知识安全等有关内容做出计划也是很重要的。
考虑了以上几点后,研修计划内容要有非实务、实务的具体课程,安排,指导体制等分别提出。对于研修时间为1年的,在结束时技能水平通过鉴定应达到基础2级。
(2)研修计划的履行
接受单位必须根据所作计划确实履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当之处应予修正计划,并须经地方入国管理局的认可。接受机关不得随意变换研修生的接受单位或变更研修津贴。
○ 研修生的待遇
1.向研修生分发待遇通知书接受机关为了防范于未然进行适当的处理,必须将研修生在研修内容、研修时间、研修津贴等有关研修生待遇的文件通知给研修生。因为研修生不是劳动者,所以不允许其业余研修及节假日上班。
2.研修时间
研修时间按照接受单位平常工作时间来实行是恰当的。原则上一周以40小时为标准。不允许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
3.研修津贴
接受机关必须把研修津贴作为在我国滞留中生活的费用每月按规定日期全额直接发到研修生手中。
研修津贴是作为研修生在我国滞留期间生活的实际需要(包括伙食费、穿着费、学习娱乐费、电话费及其他杂费等)发给的。津贴必须由接受单位如数按期直接发给研修生本人,当他们入境时作为生活费可先予支给一部分。另外研修生的往返国际旅费、住宿费、实施研修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保险金等原则也应由接受企业负担。
4.研修生的其他待遇
因为研修生不是劳动者,在研修中发生事故或生病时得不到劳灾补偿,为此,加入民间保险和采取一些安全卫生措施也是接受研修生的条件。JITCO已同伤害保险公司鉴定合同为研修生提供较便宜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