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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的研修补贴、工资及管理费等的指导方针

来源:网络 【www.cn0711.net】   作者:未知【学习坊转】 [字体: ]
一、 宗旨
  二、 处理方针

  1. 研修补贴的支付

  (1) 全额支付

  (2) 对本人的直接支付

  (3) 规定日期支付

  (4) 研修补贴的财会制度

  (5) 向研修生交付待遇通知书


  2. 工资的支付

  (1) 明确技能实习生的劳动条件

  (2) 接收企业正确支付工资

  (3) 接收企业建立、完善包括技能实习生在内的各个劳动者的工资帐簿


  3. 回国旅费的处理

  4. 管理费的处理

  (1) 目的及定义

  (2) 基本原则

  (3) 管理费的内容

  (4) 注意事项

   三、 其他

  附件、研修生待遇通知书
  一、 宗旨
  关于向外国人研修生支付的研修补贴和向技能实习生支付的工资,以及接收团体和接收企业之间的管理费,及接收团体和派出单位之间的管理费等的处理,有关法令及法务省入国管理局1999年2月公布的《关于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入境、居留管理的指针》中已有规定,现制定关于为正确执行这些规定所需要的具体手续的指导方针。

  二、 处理方针
  1. 研修补贴的支付
  (1) 全额支付
  接收单位(接收团体及接收企业总称,下同)必须按照向管辖该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等呈报的研修补贴全额支付给研修生
  (2) 对本人的直接支付
接收单位必须向本人直接支付研修补贴。如果是团体监督管理形式,应在接收研修生合同中明确记载接收团体或接收企业的哪一方支付。 支付时,研修生应在支付记录上盖收讫印章(或收讫签字)。不过,如果采用汇入金融机关帐户的方式,需要本人以书面形式同意通过帐户支付,不需要收讫印章。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回国后应将上述同意书至少保存1年。
  另外,接收单位不得强行从研修补贴中抽款储蓄,不得管理、保管研修生的存款帐户、现金存取卡。
  (3) 规定日期支付
  接收单位必须规定支付日期向研修生支付研修补贴。
  (4) 研修补贴的财会制度
接收单位向研修生支付研修补贴时,接收团体必须设置由接收企业缴纳的研修补贴专用帐户。 研修补贴不得挪用于其他方面。
  (5) 向研修生交付待遇通知书
  接收单位为了保证研修计划的通知和正确地支付研修补贴,应向所接收的研修生交付《研修生待遇通知书》(参见附件1)。
  2. 工资的支付
  接收企业必须遵守关于技能实习生的工资、劳动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劳动基准法令。另外,接收团体当然要遵守法令,还要对接收企业贯彻遵守该法令,特别是以下述实行为重点进行指导。
  ① 明确技能实习生的劳动条件
  a. 接收企业与技能实习生之间缔结劳动合同。
  b. 接收企业以书面形式明确技能实习生的劳动条件。(参阅《模型技能实习契约》)
  ② 接收企业正确支付工资
  以货币直接支付、每月全额支付、固定日期支付。
  ③ 接收企业建立、完善包括技能实习生在内的各个劳动者的工资帐簿
  3. 回国旅费的处理
  如果接收团体保管回国旅费,接收团体必须设置回国旅费的专用帐户。
  另外,回国旅费的累积存款不得挪用于其他。不过,可以利用研修补贴的专用帐户。
  4. 管理费的处理
  ① 目的及定义
  为推进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制度,接收单位、派出单位各自开展多种多样的广泛的业务,为实施这些业务,就直接或间接地需要经费。这些经费需要多少,谁来负担,如何征收、支付与接受,对于正确、顺利地实施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制度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向研修生支付的研修补贴及向技能实习生支付的工资,以及除此之外的管理费和其他各种经费,不一定能正确处理好,对此需要尽快改善。
  所谓管理费是:
  a. 如果是监督管理形式,接收团体为推进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从接收企业征收监督管理和协助所需要的经费(以下称“接收管理费”)。
  b. 外国的派出单位为向我国派遣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并协助工作,从我国的接收单位征收必要的经费(以下称“派出管理费”)。
  以上两种管理费要予以区别,对各自应注意的事项作出提示。
  无论哪种管理费,除下述项目外可以还有其他内容,但这里列举的具有典型性。
由于派出国的国情,派出单位的管理方式不同,所需要的金额和负担者会有各种各样,而且每次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接收均有差异,所以本指导方针不能明确提示具体金额。
  ② 基本原则
  无论哪种管理费,都要求根据a.透明,b.公正,c.适当3原则运作,具体内容如下:
  a. 作为透明原则,有关管理费的钱款流动的支付接受要明确,特别是无论哪种管理费都要与研修补贴或工资明确区分,不得从研修补贴或工资里征收管理费。
  b. 作为公正原则,在合法并且合理地开展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的基础上,对于实施业务到什么程度,如何分工负责等问题,各有关当事人应经过充分协商,决定与各自分工负责相应的管理费金额,缔结合同。
  c. 作为适当原则,管理费与业务之间的关系,以等价关系定在合理范围内为妥。
  ③ 管理费的内容
  a. 接收管理费
  接收管理费可以列举出以下各项,但关于具体金额,应根据接收团体对接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到什么程度来个别、具体地决定。
  接收管理费,分为研修方面和技能实习方面,关于技能实习生的人事、劳务管理应根据劳动合同,由接收企业负责进行,与此相关联,技能实习所需要的接收管理费应比研修所需要的相对减少。
  ▲研修所需要的接收管理费
  研修所需的接收管理费可列举出下述内容:
  △ 研修生的召集、考核所需费用
  △ 与派出单位进行联系、协商所需费用
  △ 对接收企业进行指导、协助所需费用
  △ 对接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向管辖该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监督管理报告所需费用
  △ 作为接收团体进行集中研修时的费用,以及出借宿舍设施和研修设施的费用
  △ 促使研修生回国所需费用
  △ 研修生发生事故时采取对策所需费用
  △ 商定由接收单位负担的外国派出单位的派出业务管理费
  △ 为实施这些业务所需的人工费、办公地经费、各种会费等管理性的费用
  △ 代付接收企业应负担的经费时的手续费。
  另一方面,接收企业运行研修事业时,下列经费是作为直接经费支出,与接收管理费性质不同,经费负担者为接收企业,接收团体得到接收企业缴纳的这些费用,在向各个有关方面代为支付时,关于哪项费用负担多少等,有关各当事人有必要经过协商明确决定。
  △ 往返航空旅费
  △ 研修生的入境和居留期限延长所需要的法律手续费用,以及转为技能实习时进行申请所需费用(含技能审核所需费用)
  △ 研修生的保险费
  △ 研修补贴(研修生在我国居留期间的费用,可包括饭费)
  △ 日语教育、在日本生活的指导、关于研修工种的技能、知识等非实务性研  修所需要的教材、设施、教员等费用
  △ 住宿费及水电煤气费
  △ 对研修生进行咨询、帮助、生活指导所需要的费用
  △ 健康诊断所需要的费用
  △ 与接收团体进行联系、协商所需要的费用。
  另外,关于水电煤气费,由接受企业与研修生商量决定,哪一方负担都可以。
  ▲技能实习所需要的接受管理费
  技能实习所需要的接受管理费有下列内容:
  △ 与派出单位进行联系、协商所需要的费用
  △ 促使技能实习生回国所需要的费用
  △ 由接收单位负担的外国派出单位的派出业务管理费
  △ 为实施这些业务所需要的人工费、办公地经费、会费等管理性的费用
  △ 代付接收企业应负担的经费时的手续费。
  另外,为实施技能实习所支出的下述经费,属于伴随雇用劳动者所支出的直接劳务成本,与接受管理费不同,当然应由事业主的接受企业负担。
  △ 工资
  △ 技能实习生保险费
  △ 居留期限的延长所需要的法律手续费用
  △ 社会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两者均由事业主负担)
  △ 健康诊断所需要的费用
  △ 福利保健费用
  △ 教育培训费用(含技能审核所需要的费用)
  △ 对技能实习生进行咨询、帮助、生活指导所需要的费用
  △ 与接受团体进行联系、协商所需要的费用
  △ 技能实习生发生事故时采取对策所需要的费用
  另外,关于技能实习生生活所需要的住宅费用、水电煤气等,与雇用我国的劳动者同样,应由技能实习者本人负担。
  不过,接受企业可以援助住宅费用等的一部分。
  b. 派出管理费
  派出管理费有下列内容,但是关于这些经费的负担者,具体金额等,由有关当事人进行商议,通过合同决定。
  另外,各国在利用我国的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制度时,其运行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有所不同,在本指导方针的适用上,应以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等进行为宜。
  ▲ 研修生出发来我国前的各种经费
  △ 派出单位进行研修生的选拔、考核所需要的费用
  △ 派遣前健康诊断所需要的费用
  △ 日语学习、对在日本生活的指导等派遣前教育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在此期间里的休工补偿费
  △ 为派出国申请护照所需要的费用
  △ 申请我国签证所需要的费用
  △ 被派出国时在国内的移动旅费
  △ 与我国的接收单位进行联系、协商所需要的费用
  △ 与派遣研修生出国的企业进行联系、调整所需要的费用
  △ 与管辖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的派出国家的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联系所需要的费用
  △ 为实施这些业务所需要的人工费、办公地经费等管理性的费用
  ▲ 在我国居留期间及至回国为止的研修、技能实习所需要的经费
  △ 作为派出单位,派遣工作人员来我国对研修生、技能实习生进行咨询协助、生活指导所需要的费用
  △ 与我国接收单位进行联系、协商所需要的费用
  △ 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发生事故时采取对策所需要的费用
  △ 顺利地接回归国人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对回国后适应期间休工的补偿费。
  △ 为实施这些业务所需要的人工费、办公地经费等管理性的费用
  上述各事项,并不限定某一方负担,在协商的基础上,也可以由当事双方相应分担。
  如果派出单位负担这些费用的一部分,还可以考虑由派出国的派出单位和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所属企业之间分担这部分费用,但具体事项由当事者之间商量决定。
  另一方面,下列经费是关系研修生、技能实习生个人的事项,所以与派出管理费性质不同,不能由接收单位负担,应由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本人负担。
  △ 留在本国的家属的生活费
  △ 留在本国的家属的住宅费
  △ 本国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
  △ 出国前借款的清还款
  △ 其他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④ 注意事项
  a. 关于管理费合同的缔结及上报
  关于管理费的处理,有关人员要充分协商,具体地根据有关当事人的业务分担和作用分担,充分协商由谁来负担成本,在双方有关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决定,必须写成合同(无论名称如何,在此指合中当事人同意的全部事项,包括附件),其中明确记载各自负担的业务和负担的管理费金额。另外,在进行入境居留申请时,要向管辖该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等以及国际研修协力机构提交复印件。变更、延长时也同样。
  b. 禁止从研修补贴、工资里征收管理费
  接收团体及派出单位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许从研修补贴及工资里征收派出管理费或接收管理费。
  c. 禁止地下合同
接收团体、接收企业及派出单位在派出、接收合同、协定及与此相联的备忘录等以外,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许另签订关于研修补贴的金额、支付管理费、支付加班补贴等的地下合同,即双重合同。
  d. 管理费的财会制度
  接收团体必须把从接收企业缴纳的管理费按费用项目分开,明确收支情况。
接收团体必须在财会上把管理费与研修补贴和回国旅费分开,同时设立管理费专用帐户。
  e. 接收团体要在业务简介等材料中明确记载管理费的详细情况
  接收团体在宣传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的业务简介和研修事业活动报告中,明确记载作为管理费根据的经费项目、金额等。
  三、 其他
  本指导方针今后将进一步努力掌握包括各国情况的实际状况,根据其结果适当进行改进。

附件1
     (研修生待遇通知书正副本一式两份,副本由接收团体保存)

                         △ △ 年 △ 月 △ 日

研修生△△△
                    研修生接收单位名称
                  代表人(或研修负责人)姓名 印

             研修生待遇通知书

您在日本研修期间的待遇如下,特此通知

               待遇
1. 研修期间
    从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预定)。
(入境日期)
2. 实施研修日及研修时间
    实施研修日原则上为,从星期 △ 至星期 △ 。
    研修时间原则上为,1天 △ 小时,从 △△ 点 △△ 分至 △△ 点 △△ 分。 (注 参见本文后注)
3. 实务性研修内容
    以口头说明或分发「研修实施计划表」等。
4. 研修补贴
    每月支付 △△△ 日元(含饭费)。
5. 研修补贴支付日
    每月△△日(如果该日为休假日,则在该日之前,距该日最近的非休假日)支付。
6. 宿舍
    接收单位免费提供宿舍。
7. 回国旅费
    研修生研修结束回国时的旅费由接收单位负担。
    研修生以自己的理由回国时,旅费由该研修生负担。

                  此致
  敬礼

                   收到以上通知书
                  △△ 年 △ 月 △ 日
                   研修生 △ △ △
                     (签名)

………………………………………………………………………………………………
(注)由于农业、渔业、建筑业等研修在室外进行,在受天气等限制的情况时,应附加说明如下:“但是,由于天气或操作情况的影响,有可能更改研修日或研修时间。发生这种情况时,1个月内平均达到一定天数,1星期的平均研修时间原则上为40小时”。


             对本文的解释发生疑义时以日文版为准



                   编辑发行  财团法人   国际研修协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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