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7月1日后实施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凡我国从事研修生选派工作的任何单位或组织,均需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核发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方可合法从事研修生的选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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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研修生合作简况
中日研修生合作始于1979年,至今已二十多年。据日本法务省统计,1999年日本共接收中国研修生22,041人,占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总数的45.9%。1992至1999年,日本累计接收中国研修生141,524人,占日本累计接收外国研修生的41.1%。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7月1日后实施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凡我国从事研修生选派工作的任何单位或组织,均需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核发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方可合法从事研修生的选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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